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培训办法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培训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落实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关于学生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我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选拔、培养、管理制度,打造一支“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有担当、会工作、聚人心”的过硬学生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制定《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培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学生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师生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具有推进学校学生工作进步发展能力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学生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干部,用好各年级学生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学生干部、少数民族学生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学生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学生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校院两级团委学生会、班级团支部和班委会学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职务的人员。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学生干部职务,团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团委(学生工作部门)按照党委有关安排,按照学生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学生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学生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生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发展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学生干部工作的组织能力和专业素养。须通过当学年所有必修期末考试科目,无重修;班级(或专业)学习成绩排名达到前50%。同等条件下,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达到425分(小语种参照相应等级)优先使用;

  (五)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学生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团委、学生会副部长职务的,应当具有一年以上团委、学生会干事或团支部委员会、班委会成员任职经历。

  (二)提任团委、学生会部长职务的,应当具有一年以上团支部书记、班长或团委、学生会副部长任职经历。

  (三)提任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职务的。应当具有一年以上团委、学生会副部长以上职务任职经历。

(四)应当经过团委(学生工作部门)认可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七)提任团干部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青团章程》等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学生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学生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师生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条件下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破格提拔学生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半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条 团委(学生工作部门)应当深化对学生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学生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学生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一条 团委(学生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学生干部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团委(学生工作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学生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校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含干事)产生必须经由团组织推荐。

  第十三条 团委(学生工作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学生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学生干部职位出现空缺,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学生干部副职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七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学生干部结构等,经与党委沟通协商后,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团委(学生工作部门)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八条 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团委(学生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

(二)团委(学生工作部门)工作人员;

(三)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学生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三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团委(学生工作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四条 考察学生干部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二十五条 考察学生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学生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学生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四)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经团委(学生工作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考察校级学生干部部长以上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学院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学院团委负责人及其辅导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班级团支部委员会、班委会成员;

(四)考察对象所在班级学生代表。

  第二十七条 考察校级学生干部副部长、院级学生干部部长级以上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辅导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班级团支部委员会、班委会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班级学生。

考察院级学生干部副部长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团支部委员会、班委会成员实行竞聘选举产生。团委学生会干事实行竞聘聘任。

第二十八条 考察学生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学生干部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学生干部人事档案、核查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二十九条 组建具有较高素质人员的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学生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学生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团委(学生工作部门)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第三十一条 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应当按照学生干部管理权限由团委(学生工作部门)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并将结果报党委审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三)学生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三条 团委(学生工作部门)讨论决定学生干部任免事项,按照学生干部管理权限,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团委(学生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团委(学生工作部门)有关学生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团委(学生工作部门)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团委(学生工作部门)讨论决定学生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团委(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学生干部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干部任用情况报党委审批,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学生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六条 实行学生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实行学生干部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三十八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学生干部干部,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学生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三十九条 学生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团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团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团的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班委会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回避

  第四十条 实行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及团委(学生工作部门)讨论学生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学生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学生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一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半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半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二条 实行学生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学生干部职务的,一年内不安排学生干部职务。同时受到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实行学生干部降职制度。学生干部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

第四十五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免职的,半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学生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学生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及学校学生干部“三定”方案有关要求,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学生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学生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学生干部职务职级;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学生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学生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学生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学生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学生干部身份、年龄、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七条 实行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师生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团委(学生工作部门)对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四十九条 在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师生监督。师生对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党委、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 培训

第五十条 学生干部培训应当根据学生工作发展和学生干部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学生干部特点进行。

第五十一条 学生干部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学生干部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学生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三条 团委(学生工作部门)管理学生干部培训工作。

校团委牵头,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协同配合,负责校级学生干部培训。

研究生院团委学生会成员参加校级学生干部培训,团支部、班委会学生干部的培训由研究生院团委(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

学院团委(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学院团委学生会、团支部、班委会学生干部培训。

第五十四条 学生干部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学生干部。学生干部应当每学期参加学习、学生干部专门培训或经团委(学生工作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8学时以上的培训。

第五十五条 学生干部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学生干部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干部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

第五十七条 初任培训是对新使用的学生干部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党史党情、团史团情等)、学生干部行为规范、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使用学生干部适应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第五十八条 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学生干部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

任职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第五十九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学生干部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学生干部的业务工作能力。

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业务工作部门根据需要确定。

第六十条 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干部,不能聘任。

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干部,应及时进行补训。

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干部,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学生干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团委(学生工作部门)建立和完善学生干部培训档案,对学生干部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六十二条 团委(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对学生干部培训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中“团委(学生工作部门)”指的是校团委、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院团委、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党委”指的是校党委、院党委,团委(学生工作部门)根据相应领导关系,进行请示汇报。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院班三级学生干部选拔任用。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912日起施行。原《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校团委 校党委学生工作部 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2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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